要看具體案情進行分析,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如果沒有約定的,應優先抵充已經到期的債務。《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抵充;
第二,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第三,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第四,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第五,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
第六,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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