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法》有關司法解釋,對債務分配作出明确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确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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