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也即完成要約和承諾的全過程。受要約人确定後,即由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的草案,勞動者如果完全同意,即視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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