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失蹤人員,随時可以進行報案,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讓公安機關幫忙尋找失蹤人員,報案不等于立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公民失蹤了利害關系人報案是不收任何時間限制的,随時可以報案,因此有親人失蹤務必要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請求協助幫忙找到親人,公安機關會第一時間出動搜尋失蹤人員,以确保失蹤人員人身安全為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發現流浪、乞讨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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