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的認定是:
1、地點性特征,即發生的地點是車站、碼頭、廣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2、對象是受害人随身攜帶的财物,既包括帶在當事人身上的财物,也包括随身帶在身邊的财物。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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