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欺詐行為不适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以人體疾病為診療對象以及為社會公益而進行的醫療行為中,就診者并非出于生活消費的目的而主動、自願接受相關醫療行為,醫患雙方所進行的不是等價有償的市場交易行為,原則上是不應将醫療機構作為消法上的經營者。因此不适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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