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這裡的合理費用主要包括當事人除向法院繳納訴訟費外,還應當繳納證人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償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支出的費用為準,但不宜過高。生活費用,應按照當地人均生活消費水平計算。誤工補償費,應按照證人的工資或參照同行業的标準計算,無業的可參照證人當地生活水平标準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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