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合夥企業未分紅情況下個人合夥人的個稅問題?
具體案例:合夥企業年末未給個人合夥人分紅,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回答:需要。
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按照合夥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即利潤)。
因此即使合夥企業未進行分紅處理,合夥人也需要對其年末留存部分的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來源:《關于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問題二:合夥企業取得對外投資分紅如何交稅?
具體案例: 請問合夥企業對外投資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如何納稅?
回答: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來源:《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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