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将财産與公司,或者将房屋出租,獲得的收益是在婚姻存在期間的,則按共同财産進行分割;如果是以個人财産購買了房産、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财産,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增值的,由于這些财産本身僅是個人财産的形态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财産,抛售後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緻,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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