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算基數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額的百分之十五以内可以稅前扣除。
另: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對部分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做出調整。文件規定,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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