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争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争議得以解決。
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隻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裁定隻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準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内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内準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複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于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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