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時期女性的社會地位較高。
理由:三國時代,由于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為了生息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件給予了寬松的規定對于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松規定。《三國志》記載吳主孫權就曾納喪偶婦女徐夫人為妃。西晉統一全國後,禮教綱常曾在短時間内又有所擡頭,晉武帝多次頒布诏令,禁止士庶為婚、嚴明嫡庶之别。對于孀婦改嫁問題,和東漢時的情形類似,官方意識形态中已經頻繁贊揚守節的烈女,而民間改嫁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大體來講,在東晉、南朝的宋、齊兩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國、北魏時期,由于玄學的興起,儒學處在相對低潮的發展階段。反映在家庭法領域,婦女的地位略有提高。東晉時甚至出現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婦女再婚,也較為普遍,劉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馬不和,紛紛被皇帝準許離婚再嫁。儒家禮教開始重新興盛,統治者對于貞節烈婦的宣傳開始升級。由此可見三國時期女性地位得到很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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