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内務府所屬機構。初名尚方司,順治十二年1655改尚方院。康熙十六年1677改慎刑司。掌上三旗刑名。凡審拟罪案,皆依刑部律例,情節重大者移咨三法司會審定案。太監刑罰,以慎刑司處斷為主。
滿清十大酷刑包括,剝皮,腰斬,車裂,俱五刑,淩遲,缢首,烹煮,宮刑,刖刑,插針,活埋,鸩毒,棍刑,鋸割,斷椎,灌鉛,彈琵琶,抽腸,騎木驢。
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委署主事、筆帖式、書吏等員。所轄有管轄番役處,以内務府人員兼充司員,設番役四十人,正副頭目各四人,擔任緝捕案犯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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