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小孩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不能一刀切,一概認為構成遺棄罪。
1、如果對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則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就構成遺棄罪。但如果是僅僅對這些兒童出于教育的目的進行恐吓,采用餓肚子的方式,則不能認為是拒絕扶養,也不算情節惡劣,一般不應認定為犯罪。
2、如果是以不扶養兒童的目的,将兒童遺棄在熱鬧的街區,或者婦幼保健院門口,一般可以認定為遺棄罪。
3、如果是将兒童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或者一般人無法施救和察覺的郊外,導緻兒童因無人發現而死亡或者重傷的,不應構成遺棄罪,而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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