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地産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房地産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産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産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産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内持房地産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産所在地的房地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産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複,7日内未作書面答複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産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産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産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産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産權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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