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試躍層露台不是公用面積。建設部關于印發《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八條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不包括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的建築面積。
公用面積是指住宅内為方便用戶出入,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設置的公共走廊、樓梯、樓層間廳、水箱問、電梯間等所占面積的總和,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房産商會把公用面積分攤給用戶,計入用戶的建築面積。
不能分攤的公用面積為底層架空層中作為公共使用的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公共開放空間、城市公共通道、沿街的騎樓作為公用開放使用的建築面積、消防避難層;為了整棟建築物使用的配電房;公民防護地下室以及地下車庫、地下設備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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