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軟件著作權登記補正的規定是:
根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複印件;(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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