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3、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4、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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