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财産分割,基本上遵循均分原則。
但是一般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依法判決。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财産,如無特别約定的,一般為夫妻共同财産,無過錯情況下原則上一方享有一半,如果法院判決,可能會給存在過錯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财産,也可能會基于照顧女方的考慮會酌情給女方多分。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财産的規定,采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對夫妻共同财産規定的不周全。
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應對财産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财産的來源,取得時間、婚姻法定财産制等因素綜合确定,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謝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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