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律中沒有明确規定結婚的彩禮錢具體是需要給多少,一般都是以自己當前的經濟狀況來進行衡量。如果所收的彩禮是由夫妻其中一方的個人接收或者是購置結婚物品的,應該要根據我國法律中明确的規定。夫妻關系在存續期間其中一方受贈的财物沒有特殊的約定,應該屬于夫妻的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财産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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