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诽謗的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收集的途徑和方法:诽謗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證據多由受害人自己收集,上述八類證據中,受害人可以收集到的除(五)、(六)、(七)外,其他都能夠做到的:最為方便快捷的是視頻音頻資料的收集,比如加害人在正在捏造并散布受害人的虛假事實時,可以用手機或其他錄音設備偷偷進行錄音錄像及拍照;邀請聽到的人作為證人,跟他們聊天時可以将話題引入你需要的内容,并進行錄音固定成證據;收集加害人散布謠言的文字材料;收集受害人自己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和事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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