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如下四方面内容:
1、公平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則。公平是稅收的基本原則;
2、效率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稅收政策的運用和整個稅收管理,都是應講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則。稅收不僅應是公平的,而且應是有效率的。這裡的效率,通常有兩層含義: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稅過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稅收在征收和繳納過程中耗費成本最小;二是經濟效率,就是征稅應利于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或者,至少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最小;
3、适度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兼顧需要與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這裡,“需要”是指财政的需要,“可能”則是指稅收負擔的可能,即經濟的承受能力。遵循适度原則,要求稅收負擔适中,稅收收入既能滿足正常的财政支出需要,又能與經濟發展保持協調和同步,并在此基礎上,使宏觀稅收負擔盡量從輕;
4、法治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稅收政策的運用和整個稅收管理,應以法律為依據,以法治稅。法治原則的内容包括兩個方面:稅收的程序規範原則和征收内容明确原則。前者要求稅收程序包括稅收的立法程序、執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後者要求征稅内容法定。稅收的法治原則,是與稅收法學中的“稅收法律主義”相一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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