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侵權之債配偶不需要償還,如果侵權的行為是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話,那麼該筆債務就屬于夫妻共同之債,此時是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
根據《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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