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需要向子女支付撫養費
其中包括子女教育費和醫療費
不過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漸提高
涉及子女讀書的費用也越來越高了
因此有人或許會問
夫妻離婚後
孩子的撫養費是否可以增加?
接下來
小編将通過案例
為大家分享相關法律知識
案情簡介
2017年,張某(男方)與黃某(女方)調解離婚,雙方約定離婚後婚生子小張随張某共同生活,黃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直至小張獨立生活時止。
此後小張一直随張某共同生活,黃某也按照協議按時給付撫養費。但是如今小張已經上了初中,在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費用逐漸增加,每月500元的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小張的實際消費需要。于是,小張訴請法院,要求增加撫養費至每月2000元。黃某到庭後,她表示張某從不配合其行使探望權,現如今她已再婚并育有一子,隻能在家看孩子,無法上班,沒有經濟收入,故不同意增加撫養費。
張某和黃某于2017年達成調解協議
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之第二款規定,子女依然可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張某和黃某此前約定的撫養費标準已經與現實生活水平不符,也無法滿足小張正常的生活和學習,所以小張提請法院增加撫養費的請求,于法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适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黃某現在家待業無固定收入,且根據現在天津市的實際生活水平,每月2000元撫養費明顯亦超過實際需求。
通過法官的耐心解釋和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緻調解意見,将小張的撫養費增加至每月800元。
無論是父母協商或者法律規定的“撫養費”高低,終有額,為人父母對孩子,終是愛。離婚後的父母雙方,與其被對孩子的補償心理所支配,僅僅走上經濟補償的道路,不如雙方在探望孩子時,共同關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全力呵護孩子的健康成長。
轉自:寶坻天平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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