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1年5月,葉某在G電器公司購買了中央空調,并當場與售後人員約好上門安裝的時間。
同月28日,安裝工小李及其父親老李來到葉某房屋的施工現場,開始安裝中央空調。
同月31日中午12點左右,老李在三樓安裝時不慎墜落摔至一樓,送醫後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
小李一家遂向黃岩法院提起訴訟。
沒想到的是
這起空調安裝作業的安裝單
竟然轉了三手
小李一家将G電器公司、龍祥家電(化名)、楚某、葉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252588.58元。
法庭上,四被告均認為自己不應該對老李的死亡承擔責任,說法各不相同。
葉某:我與死者沒有任何勞務雇傭關系,我僅與G電器公司發生買賣關系。安裝工自身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是導緻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我方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G電器公司:我公司的售後主體是龍祥家電,其以及其在我公司備案的安裝工均有空調安裝資質,我公司是将葉某家的空調安裝單派給龍祥家電,從未向小李及其父親提供過空調安裝工作,故不應對其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楚某:當時龍祥家電派給我兩個安裝項目時間沖突,我就把葉某家的安裝單給了小李,并且我已經将轉單事宜通知到龍祥家電的工作人員,我作為介紹人也沒有從中獲利,因此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龍祥家電:小李跟楚某均不是我的員工。我跟楚某之間系承攬關系,我接到G電器公司的派單後将葉某家的空調安裝單發包給楚某,之後是楚某叫小李去安裝,因此我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法律關系問題:
本案空調安裝工作,系以工作成果作為交付标的,故符合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
1、G電器公司與龍祥家電之間的關系
G電器公司将空調安裝工程發包給龍祥家電,與龍祥家電之間存在承攬關系。
2、龍祥家電、楚某、小李之間的關系
楚某和小李都是獨立的安裝工,龍祥家電與楚某、小李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龍祥家電将安裝單交于楚某承接,故可以認定龍祥家電與楚某之間存在承攬關系。楚某将實際安裝工作交于由小李完成,故小李是最終承攬人。
3、小李和老李之間的關系
小李邀請其父親老李參與共同施工,考慮其父子關系的利益關聯性,故可以認定為共同承攬人。
責任分擔問題:
龍祥家電在接受G電器公司的空調安裝工程的承攬業務後,應當安排具備安裝資質的員工進行施工,但其将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相關作業資質的楚某承接,存在選任過失。
楚某接受龍祥家電的承攬業務後,又将業務轉由不具備相關作業資質小李承接,也存在選任過失。
小李接受空調安裝工程後,與老李一同前往安裝,兩人均不具備安裝空調的相關資質,且作業時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對損害後果存在主要過錯。
葉某作為普通消費者,無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義務,無需承擔責任。
G電器公司将空調安裝工程發包具有經營範圍的市場主體,不存在選任過失,無需承擔責任。
龍祥家電、楚某均存在選任過失,但由于龍祥家電系專門從事售後服務的市場主體,其注意義務高于楚某,故應當适當多承擔責任。綜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由楚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龍祥家電承擔25%的賠償責任,剩餘責任由原告方自負。
判決如下
最終,黃岩法院判決楚某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77688.29元,龍祥家電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96147.15元,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案件判決後,龍祥家電、楚某提起上訴,台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空調安裝屬于高處作業,也關系着使用過程的安全,其安裝需要具備一定制冷專業基礎知識、電氣安全基礎知識和空調器安裝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完成。
本案中,龍祥家電将空調安裝單轉給沒有資質的楚某,楚某又轉給同樣沒有資質的小李,小李跟其父親老李明知自己沒有資質,仍然接下了空調安裝單,并未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進行安裝工作,最終釀成慘劇。
夏日持續高溫,是空調安裝維修行業最繁忙的時候。安裝維修單位要為工作人員提供必要安裝條件,合理調配時間;從業人員務必做到持證上崗,同時加強安全防範意識,作業時正确佩戴安全防護設備,避免釀成悲劇;定作人或雇主也要在作業前對工人行業資質資格進行審核,對自己對他人充分負責。
來源:台州市黃岩區人民法院微信公衆号 作者:陳蘇蘇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