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條: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緻工作、生産、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緻使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構成本罪的隻能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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