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進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如入境超過攜帶所限數量或價值便要付超出限額的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規定,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内,對入境居民旅客攜帶的在境外獲取總值超過5,000元人民币的個人自用物品,和對入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拟留在中國境内總值超出2,000元人民币的個人自用物品,僅對超出部分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如名貴手表、名牌手提包等,則要全額征稅。 根據海關監管規定,旅客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但是旅客所攜帶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内并不代表就“免稅”,對于部分“應稅物品”,海關将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征稅驗放。但對不同類型的旅客攜帶入境的個人自用物品,管理政策上存在差異,主要表現為:進口稅的起征點不同、個人物品标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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