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的可納為醫療事故的事故有:
1、擅離職守或對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誤診治和搶救時機;
2、診治中遇到明知複雜疑難問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
3、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異物在病員體内的;
4、因不遵守操作規程、不查對而造成錯發、錯配、錯用藥物,或違反藥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
5、護理中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守醫囑,不嚴格執行查對等制度,違反操作規程。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态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确、責任明确、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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