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無效婚姻宣告,均采訴訟方式,由法院判決宣告。無效婚姻案件的處理,應當一律使用判決,并與财産分割、子女撫養等其他糾紛,分别制作法律文書,且一審終審。對于婚姻效力的判決書,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各當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訴。而對于财産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請求法院進行調解、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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