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一年的合同的想要辭職的,首先,要與用人單位協商,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次,要提前30天申請辭職,最好在月頭提出申請,辦理工作交接,那麼公司也好在當月終止社保。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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