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未處理的财産,離婚後仍可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産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财産确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産,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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