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二)2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随母方生活;
(三)2周歲以上10周歲以下的子女,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子女歸哪一方撫養,如果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顧子女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四)對10周歲以上的孩子,應當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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