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确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借婚姻索取财物、騙取财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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