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于這一問題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造成了司法實踐中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出現傷害時,容易出現争議。如果實踐中認定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動關系處理,那麼走工傷認定和鑒定流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是勞務關系,那麼就不應認定為工傷,按一般人身損害來處理。據各地司法實踐來看,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可能都傾向于認定為非工傷的結論。比較特殊的是上海等個别地區,将退休反聘職工(不論有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與反聘單位或者新單位之間認定為特殊勞動關系,受傷按照工傷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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