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律師 執業 許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于2008年7月18日發布實施。
2、《辦法》共6章62條,涵蓋律師執業條件、律師執業許可程序、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等内容。《辦法》規定,律師正在接受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立案調查期間,不得申請注銷執業證書。《辦法》明确,律師明知當事人已經委托兩名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内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律師不得擔任所在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擔任仲裁員的案件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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