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與所得經濟補償金金額有關。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是當地去年職工本人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内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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