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的認定:
1、債權由原債權人讓與第三人後,原債權人脫離與原債的關系,第三人取代而轉為債權人。
2、當債權發生轉移時,附從于其的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一并轉移。
3、原債權人應把有關債權的全部證明問轉交給新債權人,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話書信等。
4、原債權人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将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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