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屬于《合同法》所指的“數據電文”的範疇,傳真具有易僞造的特點,在民事訴訟中,如無其他相關證據相佐證,一旦對方否認,單獨的“傳真合同”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因此,對于大額合同,我們不建議使用傳真形式簽署,為提高效率一定要用傳真形式簽署的,在傳真簽署後要及時交換正本。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看出,以傳真形式簽署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其易僞造的特點,要謹慎使用該類形式的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書面形式】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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