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不辦房産證,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仲裁和訴訟。
也可以和出賣人協商、和出賣人的協商可以在購房時進行,對逾期辦證的問題簽訂一個盡可能詳細的補充協議,也可以在出賣人出現逾期辦證行為後進行協商,争取達成共識。
要注意盡量采用書面形式,保留和收集有關證據,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将有利于其他途徑的展開。
購房人選擇仲裁途徑的,應該以雙方存在仲裁協議為前提,同時要注意的是由于仲裁機構和法院系統沒有隸屬關系,相關司法解釋對仲裁機構并不具有約束力。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緻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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