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規定而懷孕者,應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采取終止妊娠措施。盡管有如此規定,法律界相關人士提出了質疑:若不征得懷孕婦女同意強制終止妊娠,涉嫌違法乃至犯罪。中國《立法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或傷害生命的刑罰必須有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經過一系列程序才能實行,國務院相關條例和部門規章從法律理論上講都沒有做出類似規定權力,更何況地方政府規章。有律師表示:如果胎兒離開母體後能自主呼吸,就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人",如果此時對其加以傷害,很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如果胎兒因為引産手術離開母體前已經死亡,在産婦不自願的情況下,對産婦的身體健康和完整性構成了嚴重傷害,同樣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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