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産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産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産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産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1、基本産假98天,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産的(如剖腹産、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産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産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産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産的,給予42天産假;
5、自願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職工産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适應時間,使其逐漸恢複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産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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