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誤區:
1、公司成立後股東可以撤資或者退股。這是錯誤的,公司一旦成立,除非屬于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股東不得抽回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
2、股東是公司的主人,公司的錢就是股東的錢。但其實是股東和公司各具有法律上獨立的人格,在财務和資産上二者是嚴格分開的。
3、股東永遠承擔有限責任。但其實當股東未履行足額出資義務,出資存在瑕疵或者抽逃出資時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币出資的,應當将貨币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币财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财産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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