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于探監一次可以去幾個人并沒有做具體的規定。探監的主體原則上為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探監時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系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并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準也可會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羁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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