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這種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上稱為用人單位責任,用人單位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1、責任主體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包括除個人之外的一切組織,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因此,除了我們很熟悉的公司外;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社會團體等都是用人單位所涵射的對象。
2、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隻要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了他人損害,不論工作人員是否有過錯,用人單位都應承擔侵權責任。
3、用人單位責任屬于替代責任。實施侵權行為的是工作人員,承擔侵權責任的卻是用人單位,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相分離。
需要強調的是,必須是因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即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是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不符合用人單位責任構成要件,則應由工作人員自己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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