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登記是指抵押權人向法律規定的有關部門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的事項予以記載的事實。
隻有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房産抵押才在法律意義上生效,不辦理抵押登記有可能會面臨房産被沒收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财産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産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産抵押的,為财産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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