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扶養義務的範圍是什麼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生活上和物質上要相互扶助、給予供養,當夫妻一方失去勞動能力時,另一方負有扶養和照顧對方生活的義務;
(2)當夫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必須給予照顧或者送院治療,承擔相應的醫療和護理費用;
(3)當配偶一方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時,另一方有擔任法定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如果夫妻雙方因扶養發生糾紛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扶養義務。拒不履行對無獨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養義務,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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