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委托公證流程是:
1、申請與受理。
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适用前款規定。
2、審查。
根據《公證法》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别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内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3、出具公證書。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内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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