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務員撫恤金的發放标準是:1、如果公務員屬于烈士和因公犧牲的,那麼撫恤金是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本人生前四十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2、如果公務員是病故的,那麼撫恤金是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加本人生前四十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标準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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