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并未将農村土地使用權證排除在财産保全範圍之外,隻有當農村土地使用權證是當事人争執的财産,或者被告的财産時,才有可能财産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于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财産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于當事人争執的财産,或者被告的财産,對案外人的财産不得采取财産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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