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1、費用承擔責任。即對設立活動所産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2、返還股款責任在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如果認股人已認購并繳足了所認購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時,認股人必然會遭受損失,而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設立行為主要是由發起人作出的,因此,發起人對認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損害賠償責任。發起人對因自己的過失而給設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産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緻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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